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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释法|网络平台编造虚假信息?罚!

来源:开发区公安 发布时间:2024-08-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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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按照公安部、省厅打击整治网络谣言、网络暴力专项工作部署要求,开发区公安机关全力出击,持续保持对网络谣言、网络暴力的严打高压态势,重拳整治网络乱象,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作用,坚决维护网络公共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。

  part 01

  案件回顾

  网民李某因和他人产生矛盾,在小区物业群内辱骂他人,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。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第(二)项之规定,开发区公安局依法给予李某行政处罚。

  part 02

  法条链接

  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: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:

  (一)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;

  (二)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;

  (三)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;

  (四)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、侮辱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;

  (五)多次发送淫秽、侮辱、恐吓或者其他信息,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;

  (六)偷窥、偷拍、窃听、散布他人隐私的。

  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四十六条: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

  前款罪,告诉的才处理,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。

 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,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,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,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。

  part 03

  警方提示

 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,网上发言需要遵守法律法规。在网络上随意骂人、损毁他人名誉,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广大群众要通过文明、理性、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,维护健康有序的法律环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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