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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案释法】刘某网上侮辱他人案的法律警示

来源:开发区公安 发布时间:2024-07-31

  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,微信、抖音已经成为人们日常联络沟通的工具,侮辱、诽谤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也从现实空间延伸至微信网络空间,有些人在利用微信肆无忌惮发表不当言论甚至辱骂他人,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,又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?

  案情回顾

  近日,网民刘某与他人发生纠纷,为泄私愤,在他人抖音视频下多次发布信息辱骂、侮辱,对他人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。开发区公安局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依法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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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法条链接

  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: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:(一)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;(二)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;(三)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;(四)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、侮辱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;(五)多次发送淫秽、侮辱、恐吓或者其他信息,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;(六)偷窥、偷拍、窃听、散布他人隐私的。

  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四十六条: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前款罪,告诉的才处理,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。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,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,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,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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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,网上发言需要遵守法律法规。在网络上随意骂人、损毁他人名誉,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广大群众要通过文明、理性、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,维护健康有序的法律环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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