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以案释法】捏造不实信息、电话短信骚扰、在微信群辱骂他人.......拘!
来源:莘县公安 发布时间:2024-07-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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聊城莘县公安
始终坚持
以打开路、以打促治
持续严厉打击网络谣言
重拳整治网络暴力乱象
七月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
案例一
莘县居民杨某为达到“吹牛、炫耀”目的,在微信群聊天时,“自导自演”虚构制作并发布含有不当言论的聊天记录截图,丑化“影射”他人,引发网民关注讨论,并被多次转发,造成恶劣影响。莘县公安局依法对杨某予以行政拘留。
案例二
莘县居民赵某为达到追求的目的,多次通过发送短信、手机微信及电话“轰炸”等方式多次骚扰他人,严重影响和干扰他人正常生活。莘县公安局依法对赵某予以行政拘留。
案例三
莘县居民王某为泄私愤,在微信群内发送语音消息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,侮辱谩骂他人,对他人的名誉和声誉造成严重影响。莘县公安局依法对王某予以行政拘留。
法律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五条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:
(一) 散布谣言,谎报险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;
(二)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;
(三) 扬言实施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:
(一)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;
(二)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;
(三)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;
(四)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、侮辱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;
(五)多次发送淫秽、侮辱、恐吓或者其他信息,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;
(六)偷窥、偷拍、窃听、散布他人隐私的。
网络不是法外之地
广大网民应遵守法律法规
自觉规范网上言行
不做“网暴者”
不造谣、不信谣、不传谣
不利用网络侮辱他人,不造谣诽谤
不编造、传播、散布谣言
否则
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