警方通报|不落实防疫主体责任,散布谣言,辱骂防疫工作人员,聚众堂食,多人被依法行政处罚!
来源: 发布时间:2022-09-10
济宁新闻网讯 9月8日,微山县公安局发布警方通报,内容如下:
9月7日,李某某(男,46岁,微山县南阳镇李埝村人)明知疫情形势严峻,拒不履行全县餐饮经营场所暂停堂食服务的规定,仍在李埝村经营的某农家院,接待聚餐堂食,造成疫情传播风险。当日,李某某已被微山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五日。
9月7日,魏某某(男,47岁,任城区安居街道人,货车司机)、杨某某(男,49岁,汶上县康驿镇人,货车押运员)在明知济宁市疫情防控形式严峻封控下,驾车从江苏省连云港市到济宁市任城区,又从任城区到微山县马坡镇运送货物,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备,且到达马坡镇后未落实防疫措施,私自外出,造成疫情传播风险。目前,魏某某、杨某某已被分别微山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五日。
9月8日,张某(男,32岁,现住微山县运河景苑)在运河景苑微信群内,散布关于疫情的谣言信息截图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。目前,张某已被微山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五日。
9月1日,孙某某(男,38岁,临沂市蒙阴县人)入微未提前报备,且健康码为红色,造成疫情传播风险。9月8日,隔离期满后,孙某某已被微山县公安局依法行政处罚。
警方提醒:疫情防控,人人有责。请务必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,积极配合社区登记备案、社会随访登记、集中隔离观察和核酸检测工作,自觉履行防疫义务,坚决不能触碰底线和红线,拒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,涉嫌违法犯罪的,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。
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,社会各界和广大居民要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,落实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,决不能心存侥幸、以身试险!公安机关对任何扰乱、阻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,将依法严厉查处打击。